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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长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7号 罪犯刘长建,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7号

罪犯刘长建,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7日作出(1997)豫刑一核字第02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7年4月17日起,于1997年6月2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长建在执行期间,1999年6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长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长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6月14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长建酒后发现本村村民徐和其养女徐某某(6岁)在门前地铺上熟睡,即起歹念,遂将徐某某抱走,半路上因徐某某醒后哭闹,被告人刘长建唯恐罪行败露,即用双手卡住徐某某的脖子扼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2日、2013年5月22日、2013年10月22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8月22日、2012年6月22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证人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长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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