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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继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3号 罪犯刘继保,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3号

罪犯刘继保,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继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696.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于2008年4月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继保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继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继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0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继保等人到台前县打渔陈乡接泊浪村姜某甲家结算搞副业的帐时,与其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刘继保用刀将在场的被害人姜某乙捅死,尔后潜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继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共表扬2次;2012年5月20日、2013年4月18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继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继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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