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67号 罪犯刘生,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67号

罪犯刘生,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90.5元。被告人刘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于2007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生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生与被害人张某某(其妻)因离婚之事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刘生用张某某的腰带勒住张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后被告人刘生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病犯。2013年2月28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田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06月21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