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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献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5号 罪犯刘献福,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5号

罪犯刘献福,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献福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秀兰丧葬费、打印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2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5月30日起,于2000年8月18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献福在执行期间,2003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献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献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4年2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献福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张某某家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回家途中二人又发生争执,被告人刘献福回家拿一把杀猪刀返回争执现场,朝杨某某右大腿处猛捅一刀,后逃离,杨某某因抢救无救死亡。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献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2日、2013年11月22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2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某、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献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献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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