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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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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河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0号 罪犯刘河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0号

罪犯刘河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豫刑二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4年5月25日起。于2004年7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河江在执行期间,2006年8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河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河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3月6日晚,刘河江酒后窜至同村单身汉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殴打致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河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河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河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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