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春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刘春富,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刘春富,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春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春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春富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春富伙同他人预谋制造冰毒,遂租下成都市金牛区西题北路书香门第小区2栋11楼1号房作为制毒场所,并购买了制造毒品所需设备、工具和原料,并于同年11月雇用他人为制毒提供帮助。同年12月下旬,购买5公斤麻黄素在租住处制造冰毒。另被告人刘春富等人被查出共同持有毒品可疑物15袋,经鉴定其中10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2克。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春富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乔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春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春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