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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振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5号 罪犯刘振杰,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5号

罪犯刘振杰,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振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振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0月22日起。于2003年1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振杰在执行期间,2005年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振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振杰与其妻张某甲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先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后其妻对被告人刘振杰谩骂不止,被告人刘振杰恼羞成怒,将其妻掐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18日、2014年2月15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振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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