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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 罪犯冯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

罪犯冯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二中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于2005年6月2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冯辉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冯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冯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1月间,被告人冯辉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宣武区采用挟持、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起,价值38780元,绑架作案1起,勒索赎金32048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2日、2013年5月22日、2013年9月22日、2014年1月22日、2014年8月20日共表扬5次;2012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盛某某、证人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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