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任迎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04号 罪犯任迎亚,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认定被告人任迎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04号

罪犯任迎亚,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认定被告人任迎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于2010年8月25日对被告人任迎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缓刑。认定被告人任迎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加之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2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济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任迎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缓刑;认定被告人任迎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任迎亚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迎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任迎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2月23日至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任迎亚多次伙同他人采用强迫雇佣或引诱等方式,组织多名女孩在济源市沁园商务酒店、山西晋城川底洗浴中心等处从事卖淫活动,牟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迎亚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19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迎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迎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