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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子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4号 罪犯任子怀,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子怀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4号

罪犯任子怀,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子怀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于2007年4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任子怀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子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任子怀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间,被告人任子怀分别伙同他人在长垣县位庄镇、芦岗乡等地,盗割通信电缆作案18起,价值20885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任子怀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子怀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5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3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侯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子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子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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