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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付建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6号 罪犯付建生,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53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6号

罪犯付建生,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建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起,于2007年12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付建生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建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付建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付建生酒后驾驶一辆吉普车沿京广路向南行驶时与范某某因行车发生争吵,在京广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范某某先用拳头朝付的脸部、腹部猛击,被告人付建生即从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朝范某某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建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表扬2次;2012年12月、2014年8月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何某某、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建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建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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