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4号 罪犯付培安,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培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763.94元。被告人付培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培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付培安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24日早上,被告人付培安接其爱人程远枝电话,称自家的玉米被本村付某某毁坏了几百棵,后其爱人服毒。当晚,付培安看望在医院急诊的爱人后便回家携菜刀闯入付某某家,先将付某甲的儿子付某乙右肩砍伤,又持刀去砍付某某的母亲李玉平,结果造成李多处受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培安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1月15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魏某某、尤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培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培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