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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增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6号 罪犯余增广,曾用名余增光,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7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6号

罪犯增广,曾用名余增光,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增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余增光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了(2011)新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于2011年8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余增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余增广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余增广伙同余壮壮等人自2010年1月份以来先后窜至淇县、浚县、卫辉市等地,盗窃作案多次,其中余增广参与入室盗窃13起,价值30120元;另:2010年1月29日21时许,余增广伙同余壮壮等人携带棍棒等物到卫辉市安都乡后杨村任某某家,将两被害人打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余增广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增广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增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增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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