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崔德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0号 罪犯崔德芬,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殷刑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0号

罪犯崔德芬,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德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6月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德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崔德芬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5日至27日,被告人崔德芬伙同崔付军、张从远等人携带液压钳、螺丝刀、起钉器等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先后翻墙入室大肆盗窃36起,盗得手机、电脑、现金等财物61537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德芬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1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德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德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