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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尚贵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6号 罪犯尚贵书,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濮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6号

罪犯尚贵书,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濮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贵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尚贵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贵书撤回上诉。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于2008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尚贵书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尚贵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尚贵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8月、11月,尚贵书伙同他人分别两次窜至中洛输油管线22.4公里处打孔一个,将原油引至濮阳县城关镇御井街一空院子的油坑内。案发后,起获原油15吨,价值人民币745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尚贵书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贵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贵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贵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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