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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宗兆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8号 罪犯宗兆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文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8号

罪犯宗兆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文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兆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宗兆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安少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于2011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宗兆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宗兆可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宗兆可于2010年6月份通过申有明介绍,在安阳市文峰立交桥附近将自己的儿子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用山。另被告人宗兆可于2011年1月31日19时许,趁人不备将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官园玩耍的朱某某抱走,并带至原阳县水冶镇等地欲将其卖掉,因未联系到买家而未得逞。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兆可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宗兆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兆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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