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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传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 罪犯康传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传军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55号

罪犯康传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传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又因破坏监管秩序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传军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11年8月2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康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康传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康传军在濮阳市看守所后排20号监室内因琐事和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执,对贾某某进行殴打两次,致贾某某第二、三、四腰椎骨折,属轻伤,与之前盗窃罪合并执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传军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2日、2013年8月22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2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证人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传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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