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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冬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96号 罪犯张冬旭,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滑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安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96号

罪犯张冬旭,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滑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安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冬旭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冬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8月13日起。于2004年9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冬旭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冬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冬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张冬旭分别伙同他人在滑县道口镇,以引诱、威胁、殴打等手段参与强奸16起15人,其中轮奸10起9人,强奸6起6人,其中幼女2人。2001年9月该犯到尚某某家玩时乘无人之机,从尚某某家楼的一皮箱内盗窃现金4600元。同时认定张冬旭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冬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肖某某、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冬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冬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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