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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文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9号 罪犯廖文学,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9号

罪犯文学,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于2011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廖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廖文学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廖文学伙同李刚等多人经预谋后,开车并携带铁锹、撬棍等作案工具,到济源市承留镇永强电解铝厂附近,先后分两次在该厂东墙下打洞,于10月20日将洞打开,将该仓库内的975公斤阳极泥盗走。经鉴定价值达26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廖文学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文学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19日、2013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文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文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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