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50号 罪犯李东燕,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复字第00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于2008年4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东燕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东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东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24日傍晚,被告人李东燕因家庭琐事与岳父孔某某发生争吵。当日深夜,两人骑车去安阳的路上再次发生冲突并引起厮打,被告人李东燕持菜刀连砍孔某某头部,后又捡起混凝土块砸击孔某某面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2013年8月15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邵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