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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乃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41号 罪犯方乃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信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4日作出(1997)南刑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41号

罪犯方乃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信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4日作出(1997)南刑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乃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8日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乃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8年5月28日起。于1998年10月2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方乃顺在执行期间,2000年5月28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方乃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方乃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方乃顺伙同赵俊香等4人,于1992年8月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到桐柏县拦路持刀抢劫卖牛人徐某某800元,并参与盗杀黄某某耕牛,并在1991年8月盗窃耕牛一头,出卖时被发觉,弃牛逃走。同时认定被告人方乃顺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乃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10月21日、2012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乃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乃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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