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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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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丙海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曹丙海,又名高海,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丙海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曹丙海,又名高海,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丙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张保华、马青林、曹丙海、高玉振、李海杰、胡静静共同赔偿王桂顺人民币1200元,王玉亭人民币300元,王玉中人民币500元,王桂多人民币700元,王保成人民币400元,宋建民人民币300元,李玉兰人民币500元,孙海闯人民币900元,张生桂人民币1600元,张国安人民币7500元,王成京人民币4500元,郭荣喜人民币600元,任强人民币600元。于2009年7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丙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曹丙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2月至5月,曹丙海伙同张宝华等6人在南阳市到方城县、镇平县、南召县等客车上,团伙成员分工合作,用假港币诱乘客兑换,共作案7起,其中3起抢劫数额合计4800元;诈骗四起,数额共计148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曹丙海系抢劫案件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丙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丙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丙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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