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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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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晏宾,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晏宾,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1)郑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1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晏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晏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以来,该犯参加了以朱红升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8年2月22日至2009年5月19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多起。2007年至2010年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中牟县日月潭等洗浴中心内开设赌场,从中非法牟利。同时认定该犯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宾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弓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晏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晏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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