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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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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锋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06号 罪犯李德锋,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锋犯绑架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06号

罪犯李德锋,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被告人郭明军、张志坤、李德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鹏泽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数祥、袁巧英经济损失3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德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德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该犯伙同他人经过预谋后,租用桑塔纳轿车从林州市将李鹏泽绑架至内黄县,后向李父亲所要现金20万元,后五人瓜分。

2005年10月,该犯伙同他人到安阳市绑架王海燕之女友王梦绮,在实施绑架时因王梦绮察觉未得逞。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德锋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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