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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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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30号 罪犯李建军,又名李小丑,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军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30号

罪犯建军,又名李小丑,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建军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45892.08元,与其他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原审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建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受被告人高卫星指使前往工地殴打因讨要工资,与高卫星妻子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李建军伙同他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死亡。同时认定李建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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