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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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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1号 罪犯李小彦,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彦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1号

罪犯李小彦,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李小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14日罪犯李小彦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小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小彦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小彦收受校志琴现金10000元,转交给李小四9300元,并多次催促李小四。2008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张泽华、李小四在中牟县城关镇大潘庄村校志琴、李某住处,趁李某酒后在客厅地板熟睡之机,用铁锤多次击打李的头部,又用绳勒李的颈部,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彦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2月、2013年1月记功2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彦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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