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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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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2号 罪犯李学勇,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勇犯故意毁坏财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2号

罪犯李学勇,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前罪因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3月9日罪犯李学勇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3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学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学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15日到2007年10月30日,罪犯李学勇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抢劫2起,抢夺他人财物14起,总价值12421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学勇系案件主犯。2006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李学勇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的汽车砸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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