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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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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80号 罪犯李国防,又名李坤,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80号

罪犯李国防,又名李坤,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防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于2007年2月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国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国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国防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分别在项城市、杞县、周口市等地盗窃机动车辆等物品其中李国防参与10起,价值11852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国防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2年9月、2013年7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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