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时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时立,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时立,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时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李国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1064.2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71064.26元。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止。于2012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时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时立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5月22日时立伙同他人在新蔡县龙口镇强行拦截李某驾驶的收割机,致使该收割机翻入路沟,李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时立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方某、何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时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