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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永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5号 罪犯张永和,又名张小安,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4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5号

罪犯永和,又名张小安,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08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于2007年4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永和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永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永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永和因家庭生活贫困,其妻李某某又系盲人,生活不能自理,对生活深感绝望。200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永和将其熟睡的女儿张某某掐死,将家中的家具毁坏后,逃离现场,其妻李某某在被告人张永和离家后极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休学;能够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2月22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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