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振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1号 罪犯张振刚,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1号

罪犯张振刚,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于2009年6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振刚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振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振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以来,张振刚积极参加以陈保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安阳县等区域内多次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张振刚参与绑架3起,勒索人民币90万元;参与抢劫3起,致2人轻微伤;参与敲诈勒索3起4人,敲诈人民币3万元,参与非法买卖枪支2起(未遂)。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振刚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