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 罪犯张振中,又名张振东、小东,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712.4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于2009年1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振中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振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振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振中分别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区内中同街地下道等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10次,抢劫金额5300余元。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振中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劳动南路撬门进入安居市场16号粮油店内,盗走豆油22桶,价值135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振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