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71号 罪犯张成功,又名张大功,张功,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23日作出(1990)三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成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成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9月29日作出(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30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22日作出(1993)豫法告申刑减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成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期间该犯之妻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6日作出(1998)豫法刑监字第58号刑事裁定,决定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8日作出(1998)豫法刑监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成功有期徒刑十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十五年。该犯于1997年1月18日保外就医期满后下落不明,2011年11月14日被抓获,于2012年2月7日调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成功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成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成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一九八七年四至六月期间,被告人张成功利用金钱、物质引诱手段,先后奸淫三名未成年幼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七年六月,被告人张成功以金钱、物质诱骗及安排工作等手段,先后与多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表扬1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成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