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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国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2号 罪犯张国清,又名张春清,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南刑二初字第8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2号

罪犯张国清,又名张春清,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南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631.45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0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3月15日起,于2005年4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国清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国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国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张国清在南阳市汉画街其暂住地酒后与范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国清从自己床下拿出一把尖刀,刺范一刀后逃跑,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3年8月21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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