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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正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9号 罪犯张正霖,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739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9号

罪犯张正霖,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于2009年3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正霖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正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正霖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6日21时许,张正霖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凯旋快捷酒店308房间内以9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晓月毒品麻古500粒。毒品共重42.24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1日表扬1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正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正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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