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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梦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3号 罪犯张梦辉,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3号

罪犯张梦辉,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了(2011)郑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梦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梦辉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张梦辉伙同郭明明等人预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荥阳市等地入室盗窃作案多起。其中张梦辉参与盗窃作案10起,财物价值共计9265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梦辉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梦辉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梦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梦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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