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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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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张光磊,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张光磊,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30年7月7日止。于2011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光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光磊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光磊伙同他人先后筹集6万元,4次前往成都购买冰毒200克。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光磊先后9次卖给他人冰毒87克。2007年3月12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森林公园对赵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光磊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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