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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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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健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61号 罪犯张廷健,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廷健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执字第761号

罪犯张廷健,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廷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2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3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廷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廷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被告人张廷健伙他人在安微省阜阳市抢劫1次,在安阳地区抢劫5次,其中3次系入户抢劫,价值67000余元。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转移赃物价值160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廷健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廷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表扬3次,2012年4月、2013年2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廷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廷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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