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49号 罪犯张庆运,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商梁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连带赔偿民事原告人98088.28元。被告人张庆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止。于2006年3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庆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庆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18日张庆运伙同家人先捆绑祁某,后用棍棒锄头等物殴打祁某头部损伤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庆运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庆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庆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