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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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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6号 罪犯张光同,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邓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6号

罪犯张光同,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邓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于2010年7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光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光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2月12日19时,被告人张光同到本村张某某家玩时将张妻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光同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同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2011年10月、2012年5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表扬5次,2013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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