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78号 罪犯杜翔,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正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被告人杜翔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了(2008)驻刑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于2008年7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杜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杜翔于2007年9月,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0起,抢劫现金800余元、手机13部、摩托车1辆等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轮奸妇女一人。同时认定被告人杜翔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翔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2年8月、2014年5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