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杰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56号 罪犯李杰源,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南刑一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杰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56号

罪犯李杰源,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南刑一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杰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7日作出了(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1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4月3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杰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杰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9日下午2时许,罪犯李杰源因其母亲没让自已复读参加高考和给自已介绍对象不愿意发生争吵,乘其在堂屋门外栋摘花生不备之机,用镢头猛打其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杰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杰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