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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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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8号 罪犯李星,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南刑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星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8号

罪犯李星,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南刑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被告人李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星伙同他人参加寻衅滋事;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星伙同他人因琐事与梁某发生矛盾后对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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