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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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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12号 罪犯李改明,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南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改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12号

罪犯李改明,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南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改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于2004年12月3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3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改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改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改明因怀疑其妻邓玉娥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2004年3月28日晚用一根绿色塑料绳子将对其妻勒死在床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改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连续表扬2次,2012年8月、2014年5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改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改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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