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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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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紫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李紫明,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李紫明,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于2007年11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于2011年1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紫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紫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紫明伙同他人在林州市河顺镇西里村南马路上玩耍时,碰见路过的刘某,后三人把刘某拖拉到路边的玉米地里,李紫明、李增亮先后将其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李紫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紫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紫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紫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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