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长命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58号 罪犯李长命,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濮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命犯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58号

罪犯李长命,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濮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03年7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9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长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长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2月24日李长命从太原市来到台前县侯庙镇苗几东村,以每板260元的价格花20600元从马保宽手中购得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共计80版,每版十粒。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长命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2年9月表扬2次,2013年10月、2014年10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