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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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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只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0号 罪犯方明只,又名方明,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明只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0号

罪犯方明只,又名方明,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明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于2010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方明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方明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8月底,被告人方明只在鹤壁市京立医院建筑工地因记工与他人发生矛盾。2002年9月1日,伙同他人在建筑工地找到张庆忠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致他人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明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明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明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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