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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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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张红昌,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张红昌,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20日罪犯张红昌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红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红昌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张家铵、张红昌商议将王某某骗至张红昌家。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家铵、张红昌骑摩托车从原阳县福宁集乡王杏兰村将王某某带至延津县榆林乡西王庄村张红昌家,之后在张红昌家二楼卧室内的床上,张家铵、张红昌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先后将王某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红昌系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昌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1月、2014年10月记功2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的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昌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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