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秀锋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罪犯张秀锋,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秀锋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罪犯张秀锋,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秀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了(2010)焦刑三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秀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秀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秀锋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抢劫出租车3起,抢劫手机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700元。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秀锋伙同他人非法侵入范某家中,并对范某进行殴打。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秀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秀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秀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