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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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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80号 罪犯张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80号

罪犯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于2007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吕村镇、辛村乡、永和乡等地参与轮奸33起34人,其中轮奸未遂2起。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表扬4次,2012年4月、2013年2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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